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的意见
鄂发〔2011〕9号
工商联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发〔2010〕16号),结合湖北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应新形势,把工商联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已占据全省经济的半壁江山,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但发展不够,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够,仍是我省最大的实际。当前,湖北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经济社会结构呈现新变化,经济发展面临新挑战,人民群众对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寄予新期待。非公有制经济在消费、投资、出口中具有重要拉动作用,在自主创新、科技进步、占领高端产业中具有生力军作用,在解决就业、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增强发展后劲、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湖北跨越式发展、实现富民强省的必然选择。
(二)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的重要意义。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影响,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是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科学发展、实现湖北跨越式发展的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和谐湖北的需要,是发展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广泛凝聚多方力量、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需要。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工商联工作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工商联的职能作用,推动全省经济跨越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三)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把工商联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实施“两圈一带”战略,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作出新贡献。
(四)基本原则。工商联工作对象主要是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出资人、个体工商户、在湖北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原工商业者以及在省外投资创业的湖北籍人士等。在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 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的性质,牢牢把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这个根本,把团结和引导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与党同心同德、共同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作为工商联工作的首要任务。
2. 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协助党委、政府不断优化市场经济环境,努力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享受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推动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3. 坚持科学发展。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
4. 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牢牢把握统战性,准确把握工商联的政治方向、政治地位和政治功能;充分发挥经济性,不断提高服务经济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切实体现民间性,积极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
5. 坚持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相统一。围绕科学发展创新工作理念、突出工作重点、改进工作方法、发挥工作职能,提升工商联工作科学化水平,全面开创工商联工作新局面。
(五)目标任务。
1. 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在全省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不断增强;扶植一批引导湖北产业发展的非公有制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非公有制企业,打造一批在全国同行业中领先的非公有制企业。
2.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建设一支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思想品质优、社会贡献大、公众形象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队伍;涌现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
3. 爱国统一战线更加巩固。广泛团结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及时向他们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动员他们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扩大他们有序政治参与,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引导他们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巩固扩大党的执政基础。
4. 工商联组织建设切实加强。各级工商联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加强,建立运行有序、协调有力、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建设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经济工作能力和廉洁自律能力过硬的工商联领导班子;建设勤奋学习、业务精良、求实创新、廉洁自律、团结奉献的干部队伍,切实提高工商联组织的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
5. 工商联领导体制机制完善健全。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指导、支持,党委统战部领导工商联党组和指导工商联工作,工商联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的领导体制机制。
三、充分发挥工商联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六)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大力支持、统战部组织协调、工商联具体实施、有关方面共同参与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思想政治工作格局。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教育培训,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党的领导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的理念,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回归工程、民企联村、安置就业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协助党委、政府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委、省政府定期开展“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适当增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等评选表彰的人数。在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文明创建和各类有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加的评选表彰时,应由工商联考核推荐。
(七)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建立工商联参与经济决策和经济活动的长效机制。党委、政府召开经济方面重要会议,开展有关经贸活动,要安排工商联参加,吸收工商联参加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工商联要发挥独特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各级政府要支持工商联完善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加强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服务的企业家俱乐部等服务阵地建设。县(市、区)以上工商联成立非公有制企业服务中心,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法律维权、融资担保、技术研发、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服务,营造亲商、利商、留商、暖商、敬商、懂商、悦商的投资环境。加强与省外、国外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交流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工商联按规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出国(境)做好政审和报批工作。
(八)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各级工商联组织要深入了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意愿和诉求,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社会环境的改善。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反映社情民意,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党委、政府出台重大经济决策措施,应委托工商联征询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意见,研究制定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听取工商联意见。建立完善党委、政府领导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和商会制度,党委、政府定期召开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座谈会。通过聘请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特约监察员、特约检察员、行风评议员等方式,开展评议政风行风等活动,发挥工商联的民主监督作用。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社会安排要进行综合评价,充分听取工商联意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队伍建设需要,适当增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额,工商联界别政协委员由工商联党组提名推荐。
(九)履行业务主管职能,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工商联作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行业商会协会、同业公会、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各类商会、协会的管理、指导和联系,推动商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凝聚力量、协调关系、加强自律、维护稳定的作用。组织行业商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成立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行业商会协会、异地商会等社会团体,须经工商联审查同意,组建后工商联要将其吸收为团体会员。
(十)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党的建设,为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的组织优势,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支持所在企业建立党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健全基本组织,建强基本队伍,开展基本活动,完善基本制度,落实基本保障,实现党的组织、党的工作、党的影响全覆盖。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广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切实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开展党建带工建、党建带团建、党建带妇建,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
(十一)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工商联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和调处劳动争议。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人才招聘信息网络,为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招聘员工搭建平台,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创造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加强劳动安全保护,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构建以人为本、和谐共处、共谋发展、共享成果的新型社会主义劳动关系。
四、切实加强工商联自身建设
(十二)加强工商联会员队伍建设。按照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广泛性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工商联会员发展工作,把有政治觉悟、有实力、有代表性、热心工商联工作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吸收到工商联组织中来,不断壮大工商联会员队伍。要适当提升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比重,注重吸收行业商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加入工商联组织,进一步优化会员结构;县级工商联要注重在中小企业和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中发展会员,扩大会员覆盖面。
(十三)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按照思想品质优、社会贡献大、公众形象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队伍。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综合评价工作,健全科学有效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培养使用机制。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经营管理人才、专门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纳入各级人才建设规划,壮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总量。协调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各类人才人事代理服务和职称评定工作。
(十四)加强工商联基层组织建设。认真解决县级工商联工作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其在发展和管理会员、联系和服务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组织作用,在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加大行业商会和乡镇(街道)商会组建工作力度,乡镇(街道)商会领导班子成员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按章程选举产生,会长一般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担任,党组织书记可由乡镇(街道)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兼任。重视在开发区(园区)、社区、市场等区域组建专业商会,加强对基层商会的指导,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提高基层商会管理水平。
(十五)加强工商联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各级工商联领导班子,优化领导班子中党内外、专兼职人员结构。把综合素质好、各方面表现优秀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选拔到各级工商联领导班子,积极发挥领导班子中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作用。工商联主席一般由党外人士担任,符合条件的应安排进入同级人大、政府或政协领导班子。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担任工商联主席。工商联专职领导班子成员中应分别有一名成员任同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同级政协常委会委员。工商联秘书长是中共党员的,可以进入同级工商联党组。市、州、县工商联主席、党组书记、副主席、秘书长人选,由党委统战部商有关方面和上级统战部后提名,并与组织部门共同考察。主席人选须经上级统战部考察后,报请同级党委审定。加强工商联执委会、常委会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完善议事程序和规则,切实发挥执委、常委作用。
(十六)加强工商联机关建设。各级工商联组织要主动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建立健全符合工商联自身特点的工作制度,完善议事程序和规则,提高工商联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工商联组织的凝聚力、影响力和执行力,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要着眼统一战线和工商联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干部结构,建立健全工商联机关干部教育、培养、考核、激励机制,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干部队伍。各级工商联干部要充分认识自身肩负的历史责任,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加强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不断增强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健康成长的能力、参政议政的能力、团结凝聚会员的能力、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和协调落实的能力。
五、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
(十七)加强党委对工商联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要把工商联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党委领导班子抓工商联工作的责任,明确一名党委负责同志分管工商联工作。党委常委会每年听取一次工商联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商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届任期内召开一次工商联工作会议,对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作出部署。不是同级党委委员的工商联党组主要负责人,列席党委全委会;党委召开经济、纪检、政法、组织、宣传、统战等重要会议,应视情安排工商联党组负责人参加。重视和支持工商联党组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关心工商联干部成长,加大工商联机关干部教育培训、轮岗交流、选拔任用等工作力度。
(十八)加强政府对工商联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建立政府联系工商联工作制度,政府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负责联系工商联,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听取一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和工商联工作汇报,研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工商联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政府召开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和常务会议,可根据内容需要安排工商联负责人列席。召开经济方面的重要会议,安排工商联负责人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参加。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的政府部门要加强同工商联的联系和业务协作,及时向工商联通报有关重要信息。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队伍不断壮大和工商联职能任务增加的实际,合理核定各级工商联机关人员编制。认真落实工商联机关干部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的规定。各级工商联的办公经费和政治特别费、考察调研、教育培训、商会建设、维护权益等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工商联的办公用房、工作用车给予保障,为工商联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十九)落实党委统战部领导工商联党组和指导工商联工作的职责。党委统战部作为党委主管统战工作的职能部门,受同级党委委托,领导工商联党组。要经常研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和工商联工作,协助党委制定贯彻落实有关工商联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工商联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工作和工商联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商联党组书记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分管经济领域统战工作的副部长担任,主要精力要放在抓经济领域统战工作和工商联工作上。完善各级党委统战部领导工商联党组和指导工商联工作的机制和制度,支持工商联创造性开展工作。
(二十)发挥工商联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工商联党组。工商联党组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把握工商联工作正确方向。健全工商联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党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工商联干部人事工作。加强对工商联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常委会的指导,支持其按工商联章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正确处理党员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工作关系,支持工商联主席工作,发挥党外干部作用,搞好合作共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