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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

    来源:未知 日期:2014-07-24 字号:[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
    鄂政发〔2012〕8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加快实现富民强省的奋斗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决破除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环境,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进一步激发活力,鼓励全民创业,支持做优做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总量、提升质量,使民营经济成为我省经济内生增长和构建战略支点、实现富民强省的重要支撑。
    (二)主要目标。全省民营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结构不断优化,质量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品牌竞争力不断增强,吸纳就业、创造利税和保护环境等社会贡献度不断提高。到2015年,个体工商户数量达到220万户以上,民营企业50万家,规模工业企业1.2万家;年营业收入过100亿元的企业超过20家,进入全国民企500强的企业超过20家,拥有湖北名牌产品600个以上;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1.65万亿元,年均增长16%以上,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3%以上。
     二、推动创业兴业
    (三)鼓励全民创业。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旅则旅,创业致富。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利用自己的科技成果入股或创办科技企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自主创业;鼓励省外、国(境)外资本和人员来鄂投资创业;鼓励个体工商户变更、改制为企业法人,扩大生产规模;允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到民营企业兼职、任职。
    (四)推进创业基地建设。依托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区、专业市场,大力推进创业基地建设,构建良好的创业平台。完善创业基地基础设施,增强创业基地吸纳和集聚生产要素的能力,吸引创业项目向基地集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微型企业孵化园,实行低价租赁或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企业创业成本;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创业基地建设,满足初创型民营小企业发展需求。
    (五)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对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并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提供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
     三、放宽经营条件
    (六)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制度。在全省境内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内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均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公司应在注册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符合法定比例和限额的首期出资。
    (七)简化登记手续。允许全部由自然人以货币出资设立、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可依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申请,直接以银行出具的开户证、入资进账单、余额对账单、股东出资承诺书作为实收资本证明材料办理登记,免予提交验资报告。
    (八)放宽出资类型。允许以高新技术成果、实物、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作价出资,兴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九)放宽中小企业出资期限。实行分期出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确有合理理由不能按期出资,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承诺的,可延期一年缴足。
    (十)实行生产经营筹建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因筹建期间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和证件的,经核实后,工商部门可先行核发一定期限的筹建营业执照。企业筹建完成后,再凭有关前置许可证件换发正式营业执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涉及公共安全前置审批的除外。
    (十一)放宽公司股东资格限制。自然人身份的各类创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可作为申办各类经济实体或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主体资格证明。留学归国人员的中国护照即可作为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不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放宽企业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允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居民住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支持家庭服务业的发展。
    (十三)支持市场主体转型升级。允许个体工商户用原经营场所、原前置许可有效证件转型升级为企业,在不与他人重名的前提下,允许沿用原字号申请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凭工商部门的转型证明,有关部门按变更办理产权过户、前置许可等有关手续。
    四、拓宽投资领域
    (十四)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0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建设。支持投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支持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支持参与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支持投资大型煤炭经营物流、储备基地建设。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公路、铁路、水运、港口码头、通用机场、民用机场、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等项目。
    (十七)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
    (十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支持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对投资行业性、专业性、综合性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信息服务商申请省内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适当降低实收资本门槛。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等设施建设及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运营和养护。已建成项目通过公开拍卖经营权方式鼓励参与运营管理。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支持各类民营投资主体参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和城乡供水、引调水等工程建设。
    (二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高标准农业板块基地建设。支持投资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
    (二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支持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革改制,允许有实力的民营医疗机构托管公立医疗机构。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民营资本。
    (二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教育事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兴办各种类别和层次的民办学校;重点支持举办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对办学规范、特色鲜明的民办高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
    (二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支持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创意产业,从事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博会展、动漫游戏、网络服务以及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等。支持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全面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二十五)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从事社会化物流服务;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快递、城市配送(含冷链)、医药物流、再生资源物流、汽车及家电物流、特种货物运输、大宗物资、多式联运、集装箱、危化品物流、供应链管理、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等物流业重点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物流基础设施领域。
     五、支持做优做强
    (二十六)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成长。深入开展“市场主体增量行动”,完善“创办、培育、成长”三位一体的“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推进机制,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协调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围绕大企业配套协作,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端制造业、农产品深加工等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信息化水平,促进工业化、信息化融合和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对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成长性中小企业加强重点扶持,每年促进1000家骨干中小企业成长升级,重点扶持100家龙头企业进入全国各行业第一方阵。
    (二十七)加快调整升级。坚持把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作为民营经济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抓好一批先进适用技术、节能减排技术和信息化提升改造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传统产业调整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以各类园区为载体,促进民营企业集聚化,形成一批配套完善的产业集群。
    (二十八)推动企业创新。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支持民营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骨干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省、市各级各类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鼓励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支持实施一批产业关联度大、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民营企业申报专利、名牌名标、驰名商标和原产地标识。支持民营企业培养技术研发和创新人才,引进国内和海外高端人才。对民营企业专门人才的职称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可以组织专场评审或专项评审。
    (二十九)支持兼并重组和对外合作。积极推进民营企业联合重组,引导生产要素向优势骨干企业集中,加快培育和发展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民营骨干企业,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鼓励科技型民营企业出资兼并和重组传统国有企业。搭建法律咨询、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境外服务平台,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合作,开拓国际市场。
    (三十)支持民营企业上市。继续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4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0号),对于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以及我省企业在省内买“壳”上市或在外省买“壳”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省内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每户企业200万元奖励。
    (三十一)培养造就领军企业家。在民营企业中实施“123”企业家培育计划,从2012年起,每年选拔一批45周岁以下、思想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优秀民营企业家进行重点培育和跟踪服务,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民营企业家队伍。
    六、创新金融服务
    (三十二)创新服务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金额可大可小、利率可高可低、期限可长可短、押品可有可无”的全新企业信贷文化和信贷机制,适应民营企业贷款的特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加快建立低风险业务快速审批的“绿色通道”;对只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客户,可不必评定信用等级,直接进入贷款程序。
    (三十三)创新组织体系。积极引进外省支持民营经济有品牌、有特色的商业银行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大力支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批量化发起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力组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三十四)创新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支持民营企业服务主体。加大涉农、小微、高科技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确保三类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加大对龙头型、科技型、生态型等具有高附加值和带动效应的农业产业化民营企业给予信贷倾斜。推动引导银行业机构创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加强和政府部门、风投、担保、保险等机构的业务合作,提高民营高科技产业链不同阶段、不同金融产品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效率。
    (三十五)创新金融产品。鼓励银行贴近市场创新符合民营企业特点和需要的金融产品。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途径。通过发放封闭贷款、打包贷款、贴息贷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及保险保证贷款等,积极支持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强各项融资产品收费管理。禁止对民营小微企业贷款违规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
    (三十六)创新担保方式。探索权利和现金流质押等新的担保方式,包括存货、可转让的林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抵押贷款,以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信用保险等质押贷款,推进股权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合理确定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和双方的风险责任。支持金融机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强、信用好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
    (三十七)创新融资渠道。综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产品,开展信贷、投资、债权、信托、保险等各种工具整合的一揽子金融服务。鼓励民营企业直接融资,积极推动直接融资工具创新,逐步扩大民营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
     七、降低企业税负
    (三十八)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三峡库区、民族地区、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民族自治地区的民营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符合国家规定的,可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九)2015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十)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四十一)各类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及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捐款等,按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四十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八、加大财政支持
    (四十三)省政府建立重大产业发展基金,通过资本金投入、股权投资、财政补助或贴息、资金调度等方式,支持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重大产业发展。省政府安排的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重点用于支持龙头骨干民营企业及知名品牌民营企业。整合及统筹使用各级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性资金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四十四)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内新建的工业生产性建筑物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十五)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施工民营企业,保障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未拖欠的,免交保障金。
    (四十六)政府采购产品、服务和工程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专门面向小型和微型企业的采购项目应当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18%。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可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小型和微型企业参加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四十七)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各类洽谈会、展销会、博览会,对组织参加境内外大型展销活动的民营企业和展会服务机构,其展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适当补助。
     九、优化发展环境
    (四十八)营造重商文化环境。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培育亲商、敬商、懂商、悦商的重商文化,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有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让一切合法经营并为湖北发展作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开展“湖北省优秀民营企业”评选表彰活动。
    (四十九)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促进企业发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服务,营造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法制环境。禁止滥用行政权力任意干涉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查处利用行政权力对民营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乱处罚等违法行为,规范执法行为,约束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各级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作用,畅通民营企业反映诉求的渠道。
    (五十)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深入开展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对招商引资和企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健全追责机制,对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
    (五十一)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以政府公共服务为引导、公益性服务为基础、商业性服务为支撑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创新、信用评价、信息咨询、法律维权、协会商会等八大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受中小企业欢迎的服务示范机构。
    (五十二)完善统计监测发布制度。对民营经济的经济总量、企业成长、结构调整、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社会贡献等主要指标进行统计和监测,及时公布民营经济发展规划、投资政策、产业布局、财政税收、统计数据等信息,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五十三)加强统筹协调。省经信委要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不断改进和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省工商联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政府管理民营经济的助手作用。各群团组织、个私协会、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将民营经济发展指标纳入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工作考核的目标体系。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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